《陕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9日
陕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欧洲杯在线开户_欧洲杯投注站-【唯一授权网站】: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聚焦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逐级夯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分类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填写摸底清单(详见附件)、建立台账,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订治理方案,在摸底排查基础上开展分类治理。
(二)分类治理。
1.应移交但未移交的现有配套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小区,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小区配建幼儿园合同签订为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成公办园。对幼儿园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可采取租赁、购置、置换、捐赠、购买服务等方式,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2.应配建幼儿园但未建的现有城镇小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对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要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现有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未按标准规划、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配建标准和我省相关要求,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配建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
3.需配建幼儿园的在建或规划城镇小区。对缓建、缩建、停建和不建配套幼儿园的在建城镇小区,要严格对标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规划城镇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单个居住小区不够配建标准但连片居住区密集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统筹补建规模相适应的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三)联合督查。各地在摸底自查、整改落实中,要加强部门联动,省、市、县要开展联合督查和交叉检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分工,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推进治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及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订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工作时限。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和汇总上报清单及治理方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各市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督查。
各市县(市、区)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